宠物犬咬伤婴儿,牡丹区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

如今,越来越多的都市一族饲养宠物,宠物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,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,双方若不能和解,往往会选择“法庭见”。近日,牡丹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宠物咬伤人而引发的纠纷案件。

原来,去年9月份的一天,菏泽市民黎某牵着宠物犬英格兰斗牛犬在小区内遛狗,斗牛犬见到刘某一家人后开始吠叫,后扑向在祖母怀抱里的婴儿欣欣(化名),刘某见状出于对其母亲和女儿保护的本能推了宠物犬,后宠物犬被刘某家人踢走。

 

当日,被咬婴儿欣欣在医院注射了破伤风针,后又在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,次日一早欣欣又注射了血清,黎某均在现场并支付相关费用。刘某也在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2支,费用由黎某星支付。10月份,刘某身体感觉不适,在医院门诊检查治疗,花费590元。

原告刘某、欣欣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欣欣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后期治疗费计26000元,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计4000元,共计30000元。

后被告黎某提出反诉请求:欣欣被其饲养的宠物犬致伤是事实,愿依法对欣欣承担赔偿责任;另外其饲养的宠物犬没有伤害到刘某,不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;其垫付给欣欣的医疗费5000元,欣欣的损失未超过其垫付的费用,超出的部分2369元,要求欣欣依法返还。

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:原告欣欣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;原告刘某治疗与涉案动物致伤有无因果关系,其损失应由谁承担;原告欣欣、刘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应如何确定;被告黎某要求原告欣欣返还2369元的反诉请求,是否应当支持。

近日,该院作出判决,被告黎某应赔偿原告欣欣、刘某损失5049.77元,扣除已垫付的5 000元,还应赔偿原告欣欣、刘某损失49.77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完毕。驳回欣欣、刘某和被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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